黄某垒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高速公路醉驾逆行行为的定性规则
一、案例信息
案号:2023-02-1-017-003
案由:刑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1年3月29日
二审案号:(2021)苏02刑终8号
二、关键词
刑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高速公路;醉驾;逆行
三、裁判要旨
行为人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车辆,同时存在醉驾、横跨多车道、掉头及长时间逆行等多项严重违章行为时,不能仅依据单一违章行为定性,需结合案发时的路况、车流量、相对车速、逆行时间与距离等客观要素,以及行为人对危险结果的主观心态综合判断。若其行为已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形成现实且紧迫的威胁,达到与放火、决水等危险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则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案例详情
(一)基本案情
1. 犯罪行为实施:2019年10月22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垒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驶入沪某高速公路,沿紧急车道以约80千米/小时的车速行驶10余分钟后,在高速公路上掉头,沿第一车道以30-40千米/小时的车速逆向行驶,期间伴有停车行为。面对前来拦截的警车,其绕过警车继续逆向行驶约500米后,再次掉头沿第四车道行驶,直至高速收费站匝道内停下并被民警查获。
2. 行为危害表现:黄某垒的逆向行驶行为导致多辆正常行驶车辆紧急变换车道避险,多名群众因险情报警;民警在拦截处置时,所驾车辆与同向正常行驶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
3. 醉驾认定:经检验,黄某垒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0毫克/100毫升,远超80毫克/100毫升的醉驾标准,属于严重醉酒驾驶。
(二)诉讼进程与判决结果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苏0205刑初3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某垒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黄某垒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2021)苏02刑终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行为危害性是否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程度”这一核心争议焦点展开,具体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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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行为具有极高危险性。黄某垒在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50毫克/100毫升的严重醉酒状态下,于夜间能见度较差的时段在高速公路实施多项危险行为:先后两次横跨多车道掉头,在第一车道(快速车道)长时间逆向行驶,且该路段案发时车流量较大。即使其逆向行驶速度较慢,但与正常高速行驶的车辆形成极大相对速度,直接导致多车紧急避让,已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现实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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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上对危险结果持放任态度。黄某垒作为具有驾驶资格的成年人,明知高速公路醉驾、逆行、掉头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会引发重大事故,仍置他人安全于不顾,甚至绕过警车继续实施危险行为,其对可能发生的碰撞、伤亡等危害结果具有明确认知,主观上表现为间接故意,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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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危害性与罪名相匹配。危险驾驶罪仅规制“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醉酒驾驶”等单一或情节较轻的危险行为,而黄某垒的行为是“严重醉驾+多次掉头+长时间逆行”的复合危险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已远超危险驾驶罪的规制范围,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的“与放火、决水等相当的危险性”相契合,故应以该罪定罪处罚。
六、关联索引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2. 一审文书: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205刑初360号刑事判决(2020年11月23日)
3. 二审文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刑终8号刑事裁定(202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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