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费和施救费

维修费和施救费

1.维修费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48.html

维修费依据维修费发票、维修明细单认定。维修明细单应当记录车辆维修的过程、车辆零部件的修复或者更换情况,以备核查。车辆尚未维修的可以根据评估意见确定。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承担维修费赔偿责任的基
础条件是保险车辆发生实际损失,因此车辆是否实际维修并不影响保险公司承担维修费的赔偿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48.html

保险公司的定损一般不能单独作为修理费的确定依据。当事人对保险公司的定损有异议的,双方应当协商第三方机构予以评估确定。未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而直接修复车辆致使维修费用显著超出保险公司的定损数额且无法
核实的,可以参照保险公司的定损,对有争议的部分不予认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48.html

【注意】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48.html

维修费高于车辆的实际价值时,不宜采取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某些车辆因使用年限较长、车况不良等原因,其本身的价值可能低于维修费的数额,对于超出车辆实际价值部分的维修费可以不予支持。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48.html

2.施救费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48.html

施救费的认定应当区分高速公路救援和普通道路救援。高速公路车辆救援可以参照山东省发改委和山东省交通运输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529号)予以审查,对
施救费超出该通知标准价格的部分不予支持。普通道路车辆救援的服务费标准,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型收费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613号)的规定,
普通道路救援定价已经不再进行政府定价,转为市场定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救援合同、救援费过付证明、发票等证据予以审查。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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