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道交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民法典》第1243条。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88.html

关于“道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的道路,既包括通行机动车的道路,也包括人行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可供公众通行的场地、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但允许不特定的公众通行的道路都属于公共道路。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88.html

关于“道路管理”,除了道路本身之外,还应包括道路附属设施。《公路法》第52条第2款规定: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88.html

1.道路管理者的责任界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88.html

(1)道路管理维护缺陷责任的性质。因道路维护、管理缺陷造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是民事侵权责任,而非国家赔偿责任。关于桥梁、道路等国有公共设施,因设置、管理欠缺发生的赔偿问题,不属于违法行使职权的问题,不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受害人可以依照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向负责的企业、事业单位请求赔偿。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88.html

(2)道路管理维护者的范围。管理维护者的范围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等确定,按照对公共道路实际支配和控制、负有法定管理职责的角度判断,实现权责一致。道路管理者可能是公路管理机构,也可能是公路经营企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88.html

(3)道路管理维护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道路管理者的责任依据过错推定原则处理,即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88.html

道路管理者的证明标准不宜过高,按照本条司法解释的规定,道路管理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即可。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88.html

2.高速公路管理者的责任界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88.html

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的是高度危险责任,本条司法解释将高速公路视为《民法典》第1243条规定的高度危险场所。据此,其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9888.html

《民法典》第1243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对于上述主体,高速公路管理者应当禁止其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管理者的警示义务,不宜按照一般注意义务作为判断标准,而要依高速公路这一高度危险场所情况而判断是否足以起到警示作用。具体如下:

(1)如果违法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或者行人以非正常方式闯入或潜入高速公路造成违法进入的车辆或行人自身损害的,而高速公路管理者已尽安全保障和警示义务,则其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唯一原因,可以免除高速公路管理者的责任。

(2)如果违法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或者行人以非正常方式闯入或潜入高速公路,而高速公路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和警示义务而造成违法进入的车辆或行人自身损害的,不能免除高速公路管理者的责任,但可以减轻责任。比如高速公路护网破损,行人进入导致事故发生。

(3)高速公路管理者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当事人非法擅自进入高速公路,受害人对于遭受的损害有过错。如果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链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得到高速公路管理者许可进入高速公路,则不属于擅自进入,由此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自身损害,高速公路管理者不能以受害人自甘冒险为由依据本条规定免除责任。违法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以平常的方式进入高速公路,往往意味着高速公路管理者或者未尽警示义务,或者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够充分,尽管可以减轻高速公路管理者的责任,但不能免除其责任,而且较之第(2)种情形,高速公路管理者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4)关于未成年人擅自进入高速公路的问题,《民法典》虽然在未成年人致人损害问题上不考虑责任人的责任能力,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仍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认识能力问题,对未成年人实行特别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发育尚不成熟,人生经验不足,对于高速公路管理者已经采取了一定的安全措施和警示措施,但对未成年人仍然应当采取特别的安全措施,如果未成年人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并造成损害,不能因此简单地使道路管理者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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