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故意杀人案
被害人亲属谅解的认定
案例信息
关键词
裁判要旨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共同居住期间,邹某、杨某某与张某、张某某夫妇因生活琐事产生不快,杨某某在 7 月 28 日张某分娩当天返回吉林,双方矛盾加深。同年 10 月,邹某与张某发生争吵,后独自在外租房居住。2017 年 11 月,邹某起诉离婚,后撤诉。2018 年 6 月,张某起诉离婚,后撤诉。2018 年 10 月,邹某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二人离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943.html
2019 年 1 月 9 日,被害人邹某海(邹某之父,殁年 57 岁)、杨某某为与儿子一起过春节及看望孙女,从吉林老家来到四川省彭州市。次日 10 时许,邹某海、杨某某、邹某敲门进入案发房屋,因孩子问题与张某某、姚某某发生争执,张某某持剔骨用的单刃刀,先后捅刺邹某胸部四刀、杨某某胸部三刀、邹某海胸腹部一刀。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943.html
邹某、杨某某当场死亡,邹某海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鉴定,邹某系锐器刺创致心脏、大血管、左肺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杨某某系锐器刺创致心脏、左肺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邹某海系锐器刺创致肝脏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943.html
张某某作案后拨打 110 报警,未接通,后又通知张某报警,并留在现场,直到公安民警赶到后将其带离。二审期间,张某以其本人和女儿邹某某名义出具谅解书,表示原谅张某某。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943.html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作出(2020)川刑终 33 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改判被告人张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943.html
判决生效后,被害人近亲属邹某龙等六人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认为:第二审判决认定被害人亲属谅解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当;第二审判决认定邹某等三被害人有进屋抢夺邹某、张某之女邹某某的情节证据不充分;张某某持刀杀害三人,手段特别残忍,结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即便有自首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请求改判张某某死刑,立即执行。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943.html
裁判理由
原第二审期间,张某以其本人和女儿邹某某名义对张某某表示谅解。因张某具有双重身份,既是邹某妻子,也是张某某女儿,且张某与邹某夫妻关系日趋恶化,濒临离婚;邹某某在张某出具谅解书时年仅二岁,尚无表达谅解意愿的行为能力;邹某海、杨某某的近亲属邹某龙、邹某合、杨某军、杨某芳等人均强烈要求严惩张某某,此种情况下,认定张某某已获被害人亲属谅解并将其作为对张某某从轻处罚的理由,不仅难以为社会所认同,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之精神。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943.html
被告人张某某在女儿的婚姻家庭纠纷中,作为长辈本应冷静对待,理性处理,但其却失去理智,持刀行凶,在短短的数分钟内连续刺倒三被害人,所刺皆为胸腹要害,行为毫无节制,杀人意志坚决,犯罪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惩处。虽然张某某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943.html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了核准张某某死刑的刑事裁定。
关联索引
一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 01 刑初 246 号刑事判决(2019 年 12 月 20 日)
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刑终 33 号刑事判决(2020 年 10 月 28 日)
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刑再 5 号刑事判决(2021 年 12 月 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