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226-005 / 刑事 / 职务侵占罪 /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 2023.05.08 / (2021)鲁 0902 刑初 431 号 / 一审(生效)
刑事;职务侵占罪;涉案赃款;直播打赏;无偿赠与;赃款追缴
- 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认定:观众在直播平台的打赏行为,不影响其观看直播内容的权利,直播平台未针对单次打赏提供对应合理对价,该行为应认定为无偿赠与行为。
- 赃款用于打赏的追缴规则:用职务侵占的赃款进行直播打赏,不同于普通民事赠与,直播平台属于无偿取得涉案财物的第三人。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该类涉案财物应当依法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以此维护被害单位的财产权益。
- 主体身份与犯罪行为
被告人武某系泰山某某集团财务部银行出纳,负责公司银行账户资金支付工作,持有账户转款、复核的 U 盾和密码。2015 年 5 月至 2019 年 9 月期间,武某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268 次将公司资金共计1.1857 亿元转入个人账户。
涉案资金主要用途为:网络赌博充值、在某某、Y 某直播平台大额打赏,少量用于个人及家庭购置房产、车辆、保险等日常开支。为掩盖犯罪事实,武某通过23 次转回公司账户 1387 万元、编制虚假银行余额调节表等方式应付对账。截至案发,仍有1.047 亿元未归还公司。
- 裁判结果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认定武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 80 万元;同时责令武某退赔被害单位泰山某某集团 1.047 亿元。武某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法院生效裁判围绕罪名成立和赃款追缴两大核心展开,核心逻辑如下:
- 武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武某作为公司财务出纳,利用负责资金支付、账户操作的职务便利,多次将公司巨额资金非法转入个人账户并支配使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且未归还金额高达 1.047 亿元,远超职务侵占罪 “数额巨大” 的标准,其行为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从重处罚。
- 直播打赏款应认定为赃款并予以追缴
- 打赏行为的性质界定:武某在直播平台的打赏,不会改变其观看直播内容的权限,直播平台并未因单次打赏向武某提供额外的、对应的有偿服务,因此该打赏行为不属于消费行为,而是无偿赠与行为。
- 追缴的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用于无偿转让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本案中,直播平台属于无偿取得涉案打赏款的第三人,因此武某向两个直播平台充值的175.59 万元和1732.64 万元打赏款,应当依法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71 条第 1 款(职务侵占罪)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 11 条第 1 款第 2 项
- 一审: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 0902 刑初 431 号刑事判决(2023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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