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的核心要素,在于作为行为要素的 “捏造法律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和作为结果要素的 “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同时,本罪不同于其他妨害司法罪的典型特点是犯罪行为发生在民事诉讼领域。因此,在审查虚假诉讼案件时,需重点审查下列证据:
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常否认自身 “捏造” 事实,或辩解其行为仅是为胜诉而进行的 “策略性夸张描述”。对此,需注重对在案证据的综合性审查,具体可从以下四方面展开:
- 一是审查涉案原案中被告或其他人提供的抗辩证据,以及控告、举报、申诉等材料。对于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案,被告是直接受害人,通常能提供抗辩证据;即便原案审理时未提交充足证据,被告也可能在审理后收集证据进行申诉、控告,此类证据需重点关注。对于双方串通型虚假诉讼案,则需审查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交的相关材料。
- 二是审查所涉原案的庭审笔录、庭审录音录像等证据。通过审查原案庭审记录,可明确犯罪嫌疑人对其捏造的证据和事实的意见,进一步确认其对 “捏造” 行为的态度,同时证实 “捏造” 行为系其本人实施,从而厘清因果关系。
- 三是审查鉴定意见、专家意见,同时注重对银行记录、财务账目等客观证据的审查。通过此类证据,可证实涉案证据及法律关系的虚假性。
- 四是审查相关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捏造事实和证据时,有时需他人配合或利用他人实现 “捏造” 目的,审查证人证言可明确其实施 “捏造” 行为的具体手段与过程。
无论是虚假诉讼行为的开展,还是对其危害性、违法性、可责性的判断,均与法院的审理行为密切相关。因此,从法院调取的相关法律文书、工作文书、书证,以及所涉原案办理法官的证言,对认定虚假诉讼罪至关重要。具体需做好两方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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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面,充分收集和审查证明案件 “立案审理、采取财产保全或行为保全措施、开庭审理、作出判决或决定” 等环节的法律文书与工作文书;
- 另一方面,听取法院相关人员的意见,以此证实犯罪嫌疑人行为的危害性。
虚假诉讼罪要求行为人具有直接故意,因此即便犯罪嫌疑人不供述自身主观明知,也需通过证据审查确认其主观故意。审查时需从两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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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面,加强对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的审查;
- 另一方面,通过审查证人证言、微信记录、电话记录、短信通讯记录等证据,明确犯罪嫌疑人在捏造相关证据和事实时的主观态度,进一步确认其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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