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证据的合法性,首先要审查调取证据的机关是否具有合法的授权、检测证据的机关是否有合法的资质。在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中,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审查执法机关是否有相关法律或行政机关的授权,大气污染、水污染的鉴定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要求,以及是否存在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执法资格与鉴定资质从源头上决定了证据的合法性。缺乏执法权或鉴定资质,提取的相关证据会受到当然的质疑,并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证据而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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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门是法定授权的环保执法机关,但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平衡,并非都设有专门的环境保护厅(局),部分地区可能与其他相关部门合署或合并办公。因此,审查环保执法机关时需注意:相关办案机关只要取得政府授权即具备环保执法权,并非必须由独立的环保局行使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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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的鉴定原则上须由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的鉴定机构进行,但对于某些新型污染源或特定鉴定业务,由其他机构鉴定也可能具备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 年出台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作出了相关规定,明确司法行政部门主管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司法鉴定业务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及声像资料鉴定三大类;对三大类之外的鉴定业务,未明确范围与管理方式,规定由其他法律另行规定。该立法解释既明确了司法行政部门对鉴定机构的主管地位,也为其他法律规定未明确的鉴定业务留下了空间。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存在许多新型污染源或法律规定不明确的鉴定业务,例如现行立法中没有明确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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