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证主体: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机关及其所属监测机构、执法机构、公安机关。
(2)现场取样:应注意取样容器和取样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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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取样容器:原则上应使用专用容器;对没有使用专用容器取得的样本以及据此得出的污染数据,应作出排除其他污染源的合理性说明;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 关于取样地点:应严格按照污染物分类标准在规定的地方取样;对于没有按规定在应有的地点取样,或遗漏应取样的地点的,应作出合理解释;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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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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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机关执法人员必须主体资格合法,现场调查取证以及笔录制作等环节,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完成;
- 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对案件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对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或进行检查、勘验、录音、录像、拍照,对涉案物品依法采取提存、代处理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并填写扣押物品清单,做好案件前期有关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
- 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机关执法人员应对涉嫌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排他性进行重点调查,重点审查、核实企业的审批验收情况、实际生产工艺、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情况、污染物产生和处置情况、环保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对周边同行业企业的排污情况予以排除等;
- 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机关执法人员对调取的证据材料应当统一封存保管;现场检查全程应由专人负责同步录音录像,确保证据合法性及形成证据锁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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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证据充分性及排他性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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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待查证事实是否存在缺失;
- 证据之间的矛盾是否得以合理排除,证据的瑕疵是否都已补正;
- 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是否都已查证并合理排除;
- 是否遗漏共犯,能否排除其他人作案;
- 其他应查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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