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与空白信用卡的区分及法律规制
无论是真实的空白信用卡还是经过特殊技术手段伪造的空白信用卡,都可以写入磁条信息伪造成信用卡并使用。因此,伪造空白信用卡,持有、运输伪造的空白信用卡,成为信用卡犯罪全链条中的重要环节,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危害性小于伪造已写入磁条信息的信用卡,故在追诉标准上有所放宽。刑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中,将伪造的空白信用卡纳入伪造金融票证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规制对象,但在针对伪造的空白信用卡的定罪量刑标准上,均比照伪造信用卡有所提高。
部分案件在界分信用卡和空白信用卡时,因对信用卡性质的理解和证据标准不统一,在二者区分上有不同认识,这也导致了部分案件在认定罪与非罪,及认定是否构成 “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等问题上有所分歧。信用卡功能的核心不在于其物理形态的外观样式,而在于磁条介质、芯片上所记载的信息内容。区分信用卡还是空白信用卡,主要应围绕涉案信用卡的实际功能进行判断。在本质上,伪造空白的信用卡并非伪造信用卡,两者区别的关键就在于是否有有效信用卡信息的输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731.html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磁条信息格式和使用规范》的规定,所有银行卡磁条必须使用第 2 磁道,第 3 磁道是否使用由各发卡机构自行规定。第 1 磁道暂不使用,保留将来酌情使用,第 2 磁道作为交换磁道,各发卡机构在进行识别和信息交换时以第 2 磁道为准。故第 2 磁道是否已经记载信息,决定了信用卡是否已经写入有效的信息。因此,基于信用卡相关犯罪的立法目的,应采取是否已经写入信用卡有效信息作为区分信用卡和空白信用卡的标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731.html
在具体案件审查中,认定伪造的信用卡是否具有有效信用卡信息,可根据银行 ATM 机是否能够读取伪造卡卡号等数据为参照,必要时也可申请信用卡组织等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别。至于所伪造信用卡的实际使用效能,如是否必须齐备或部分具备信用卡的功能在所不问,写入有效信息的信用卡不能实际交易的,仍应认定为信用卡,而非空白的信用卡。这是因为,信用卡金融功能发挥的关键在于信用卡账户有效信息的实际具备。即便是合法有效的信用卡,也可能因为银行对信用卡持卡人信用评价的不同及其动态调整变化,从而冻结乃至关闭取消持卡人所持信用卡的部分甚至全部功能。例如,2001 年《银行卡联网联合安全规范》7.1.1 和 7.1.2 所规定的信用卡止付名单系统和不良持卡人系统建设及其相应规制后果的规定。所以,伪造的信用卡的实际功能和使用效果如何,于伪造信用卡的认定并不产生影响。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7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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