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信用卡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金融功能。伪造的信用卡和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足以以假乱真,同样具备上述功能。
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伪造的信用卡冒充持卡人本人信用卡进行交易,或者以持卡人根本没有申领过的信用卡进行交易,完全违背了持卡人的真实意愿,持卡人无过错的情况下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对银行的欺诈。银行工作人员或者自动化交易系统错误地认为形式上的持卡人本人在进行交易,从而使真正的行为人得以逃避相应的还款责任。在通常情况下,对通过上述方式进行信用卡交易的,由于银行无从找到真实的交易者而无法追偿,当然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有确实证据证明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比如行为人假借亲戚、朋友之名申领信用卡,交易后一直正常归还透支款项,则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690.html
该规定涉及的两类信用卡,与《刑法》第 177 条、第 177 条之一的伪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的相关行为具有对应关系,在认定伪造的信用卡和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时应保持一致。此类信用卡犯罪与前述罪名之间通常存在牵连关系,先实施了伪造、骗领信用卡的手段行为,又使用上述信用卡进行诈骗,对此原则上应以处罚较重的信用卡诈骗罪论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6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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