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概念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的行为。
本罪主旨是保护身份的真实性、身份证件的公共信用及其管理秩序,惩治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的犯罪行为。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身份证件的公共信用和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身份证件可以是长期性的,也可以是临时性的。
"居民身份证",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制作的,用以证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定居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身份的证件。"护照"是由公民国籍所在国发给公民的能在国外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是公民出入本国国境口岸和
到国外旅行、居留时的必备证件。这里的护照,既包括中国公民申领的由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发放的护照,又包括外国人持有的相关国家主管部门发放的护照。"社会保障卡"是社会保障部门依照规定向社会保障对象发放的拥有多种功能的证件。社会保障卡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统一的信息标识,公民持卡可以进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算,领取社会保险金,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等。社会保障卡既是公民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权利凭证,也同时具有社会保障权利人身份证明的属性。"驾驶证"是指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放的,用于证明持证人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的凭证。驾驶证采用全国统一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身份识别标识,除作为驾驶资格证明外,在与交通管理有关的场合也被作为身份证明使用,也属于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
2.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的行为。
“伪造” ,是制作虚假的身份证件的行为; “变造” ,是指用涂改、抹擦、拼接等方法,对真实的身份证件进行改制,变更其原有真实内容的行为;
“买卖”是指非法购买或者销售身份证件的行为。买卖身份证件既包括买卖真证,又包括买卖伪造、变造的假证。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犯罪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牟利,有的是为了逃避打击,有的是为了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等等。不论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 280条第3款规定,犯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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