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金融票证行为的目的认定
对于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是否要求行为人具有冒充真实金融票证使用的目的,尚无明确规定。2010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将 “伪造货币” 解释为 “仿照…… 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参照该解释,对于伪造金融票证的行为,也应当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冒充真实金融票证的目的。
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出于娱乐、祭祀等目的按照真实金融票证的样式进行仿照的,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应作为犯罪处理。是否具有冒充真实金融票证的目的,是否出于娱乐、祭祀的目的,属于证据判断的问题。一般而言,除行为人自身的供述和辩解外,需要结合伪造金融票证的仿真程度、金融票证的具体使用方式等进行综合判断。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730.html
比如,对于伪造金融票证在材质、样式等关键要素的 “伪造” 做工均十分精细,足以以假乱真的,一般可以推定具有冒充真实金融票证使用的目的。对于印制质量粗糙、在明显位置印制 “道具” 等标识的,通常可以认定不具有冒充真实金融票证使用的目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730.html
在司法实践中,需通过收集行为人关于伪造目的的供述、伪造工具的类型、伪造品的流通轨迹(如是否进入金融交易环节)、同案人员或证人对伪造行为用途的证言等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准确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冒充真实金融票证使用的主观意图,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7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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