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伪造的空白信用卡和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相关证据
全面收集犯罪嫌疑人手机电话通讯记录、即时通讯软件、电脑、存储设备、书面笔记、账册、邮寄单据、资金交易记录等各类可能记载持有、运输、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等有关信息的证据材料。对于手机电话、即时通讯软件、电脑等,要及时扣押、封存并通过电子数据检查规范的方法检查、提取、固定与案件有关的电子数据。
同时,还需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上下游有关人员关于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来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以及相关人员的行程轨迹等信息。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7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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