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 177 条之一对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设置了两档法定刑:“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针对不同类型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行为,《妨害信用卡解释》规定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 177 条之一第 1 款对于本罪的前两项行为类型规定了 “数量较大” 的入罪标准,对于后两项行为类型则没有规定数量或者情节标准:(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犯罪对象为 1 张伪造的信用卡即符合数量较大的标准;(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 10 张以上,不满 100 张的;(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 5 张以上,不满 50 张的;(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1 张以上不满 10 张的;(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1 张以上不满 10 张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719.html
本罪以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作为升格法定刑的标准。相关司法解释对 “数量巨大” 的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对 “有其他严重情节” 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数量巨大” 的情形有:(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 10 张以上的;(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 100 张以上的;(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50 张以上的;(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10 张以上的;(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10 张以上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719.html
虽然司法解释对 “有其他严重情节” 未作出规定,在具体适用时,需注意以下问题:首先,适用 “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本罪基本犯的构成,即达到立案追诉标准。比如,在适用第一、二项时,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数量标准,方有适用 “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空间。其次,虽然司法解释未作规定,但对部分有其他严重情节,相关数量未达到数量巨大标准的,可以按第二档处罚。比如因妨害信用卡管理行为给银行或者其他人员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因多次实施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被刑事处罚后又实施犯罪的,等等。具体标准可以参照司法解释对其他涉信用卡犯罪规定的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7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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