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方面
本罪所规定的情形均系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其中,本条第一项规定要求行为人对持有、运输的信用卡系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伪造的空白信用卡在主观上应当明知。由于刑法对伪造的空白信用卡和信用卡规定了不同的定罪量刑,因此适用相应条款时,必须证明行为人对伪造的系写入有效信用卡信息的信用卡还是空白信用卡具有明确的认识。如果仅能认定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持有、运输的系空白信用卡,不能证明其对该信用卡已经写入有效信用卡信息的,只能按照持有、运输伪造的空白信用卡定罪处罚。
刑法对其余三项未作出类似规定,但这并不表明不需要证明行为人对其行为对象性质的主观认识状态。本书认为,适用第二项至第四项都需要对其行为对象的特征主观上明知,即适用第二项应当明知系他人信用卡而非法持有,并具有违法性认识;适用第三项应当明知使用的系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适用第四项应当明知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的系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行为人不承认明知的,可以通过其他证据进行刑事推定。如果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对其持有、运输、出售的信用卡的性质主观上不明知的,不构成相应的罪名。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7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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