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方面
本罪系自然人犯罪,刑法未规定单位构成本罪。对单位实施妨害信用卡管理行为的,可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自然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本罪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刑法》第 177 条之一明文列举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各项具体行为。关于信用卡的范围,与前一章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中的信用卡范围一致。本罪主要惩治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以及持有、运输、出售、购买、提供伪造信用卡的行为,针对商业银行正式发放的信用卡(为叙述方便,以下称 “真实信用卡”),仅将对其非法持有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刑法列举了四项构成犯罪的妨害信用卡管理行为类型,第一项与第四项是针对伪造信用卡,第二项和第三项是针对银行制发的真实信用卡。由于本罪没有规定兜底条款,因此对于本条列举范围之外的其他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不适用本罪。
- 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伪造的空白信用卡
本项规定的行为对象是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伪造的空白信用卡。伪造的信用卡是指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等方式制作的信用卡。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不属于伪造的信用卡。对于伪造的空白信用卡与伪造的信用卡的区分,可以参见前述伪造、变造信用卡的相关标准,以伪造的信用卡是否写入有效信用卡信息进行区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721.html
-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本项规定的行为对象是由银行制发的真实信用卡。非法持有信用卡这一行为往往与其他犯罪相关联,但可能因证据收集和证明难度等原因,在其他犯罪无法查实的情况下,以非法持有对其定罪量刑。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721.html
-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信用卡必须由符合条件的申领人凭借真实的身份证明文件申领,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行为违反信用卡管理秩序。本项规定的身份证明仅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用于证明身份的官方文件,其他与申领信用卡有关的证明文件,比如工作单位证明、收入证明等,不属于《刑法》第 177 条之一规定的身份证明文件,不适用本罪。对利用虚假资信证明申请信用卡的行为,符合《刑法》第 229 条、280 条规定的,可以分别认定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721.html
- 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本项规定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的对象仅限于两种形式,一是伪造的信用卡,二是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不包括伪造的空白信用卡和商业银行发放的真实信用卡。其中,为他人提供不需要具有牟利的目的,只要为他人提供便构成本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7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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