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结算凭证的认定
实践中银行出具的凭证种类繁杂,不能将伪造、变造各种名目的银行凭证行为,都纳入本罪规范。中国人民银行针对银行结算凭证的范围出台过多个批复,对于实践中存在分歧的问题予以明确。比如,2000 年 8 月,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性质认定的批复》指出,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为上述结算活动统一制定的书面凭证为结算凭证。原则上,只要是在经济活动中具有给付货币和资金清算作用,并表明银行与客户之间已受理或已办结相关支付结算业务的凭据,均认为是银行结算凭证,属于金融票证的范畴。
因此,对于相关凭证是否属于刑法规范对象,需要对该凭证是否具有支付结算功能,是否与明确列举的三类凭证具有相当性进行实质判断,认定为银行结算凭证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标准,一是该凭证具有给付货币和资金清算作用,二是该凭证能够证明银行和客户之间已经受理或办结相关支付结算业务。比如,现金缴款单是客户到银行办理现金缴存业务的专用凭证,也是银行和客户凭以记账的依据。现金缴款单证明银行与客户之间发生了资金收付关系,代表相互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它是银行结算凭证的一种,应属于《刑法》第 177 条所指的金融票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733.html
此外,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针对具体办案中的问题,结合中国人民银行上述意见,对部分银行凭证是否属于结算凭证以批复的形式予以明确。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将以下三种形式的凭证确认为银行结算凭证:(1)2000 年 12 月 19 日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性质的批复》(公经〔2000〕1329 号)认为,“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是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向存款单位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其性质上是一种金融凭证,与存单同样起到存款证明作用,只是不能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2)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转发 2003 年 5 月 21 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单位取款凭条性质认定问题的意见》(银办〔2003〕192 号)认为,单位取款凭条,是存款人开户银行根据存款人委托,从其账户中将款项支付给指定收款人的一种书面证明,应属银行结算凭证。(3)2008 年 7 月 22 日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银行进账单、支票存根联、支付系统专用凭证、转账贷方传票是否属于银行结算凭证的批复》(公经金融〔2008〕116 号)中称,银行进账单、支付系统专用凭证、转账贷方传票属于银行结算凭证,而支票存根联是出票人自行留存、用于核对账务的内部凭证,不属于银行结算凭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733.html
在一些公司、企业财务造假事件中,经常出现伪造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但是,对于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是否应认定为银行结算凭证的问题,2013 年 7 月 30 日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是否属于金融票证的批复》(公经金融〔2013〕69 号)指出,结算凭证一般可理解为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活动中所使用的,据以执行客户支付指令、办理资金划转的凭证。根据《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 23 号)第 5 条、第 19 条的规定,电子支付指令与纸质支付凭证具有同等效力,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包括纸质形式)可理解为银行对电子支付指令进行确认后,向客户提供的用以证明银行受理了相关业务的单证,并非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和资金划转的依据,也不能证明有关的货币给付或资金清算已经完成。因此,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不属于银行结算凭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7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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