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 177 条以情节严重程度为标准,规定了三档法定刑,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虽然第一档刑罚未对情节提出要求,但是基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并非只要实施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即构成犯罪。《立案追诉标准(二)》和《妨害信用卡解释》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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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 1 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 10 张以上的;
- 伪造信用卡 1 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 10 张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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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妨害信用卡解释》对写入磁条信息的信用卡和空白信用卡作了区别规定。如在伪造信用卡行为中,伪造已写入磁条信息的 1 张信用卡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故伪造信用卡 1 张以上即应构成犯罪。在伪造空白信用卡行为中,基于其社会危害性要略小于伪造信用卡,司法解释确定了伪造空白信用卡 10 张的定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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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升格法定刑的标准方面,《妨害信用卡解释》仅对伪造信用卡的 “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 认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伪造其他金融票证可以比照伪造信用卡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升格法定刑标准之间的比例关系,结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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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177 条规定的 “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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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信用卡 5 张以上不满 25 张的;
- 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不满 100 万元的;
- 伪造空白信用卡 50 张以上不满 250 张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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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177 条规定的 “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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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信用卡 25 张以上的;
- 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
- 伪造空白信用卡 250 张以上的;
-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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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上两档法定刑中,除信用卡张数外,均将 “存款余额、透支额度” 作为判断标准。考虑到 “存款余额、透支额度” 可能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之中,基于从严惩处的考虑,将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 “最高余额、额度” 认定为该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