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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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方面

信用卡诈骗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属于自然人犯罪,单位不构成本罪。单位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自然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 196 条规定了本罪的四种行为类型,包括:(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3)冒用他人信用卡;(4)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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