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催收
司法办案中争议较多的是 “催收” 的认定,不是任何催要款项的行为都符合刑法规定的催收。
2009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妨害信用卡解释》中将催收后仍不归还限定为经发卡银行 2 次催收后超过 3 个月仍不归还;2018 年在修改司法解释时又对催收的条件作进一步的限制,限定为经发卡银行 2 次有效催收后超过 3 个月仍不归还,同时还对有效催收的认定标准和证据标准都作了明确规定:(1)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2)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3)2 次催收至少间隔 30 日;(4)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作出上述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避免信用卡诈骗罪成为银行怠于履职的催收 “工具”。具体而言,认定 “催收” 时需注意催收的时间、效果、间隔、合法性等以下方面问题。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681.html
一是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持卡人的透支尚未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的,属于对信用卡的合法使用,此时的所谓 “催收”,本质上属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 67 条 “发卡银行应当及时就即将到期的透支金额、还款日等信息提醒持卡人” 中的提醒,不属于催收,故明确催收应当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681.html
二是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这是有效催收的本质要求。(1)“确认持卡人收悉” 并非仅指持卡人实际知晓催收内容,也包括司法机关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持卡人确实收悉催收的情况,例如,发卡银行按照约定,将催收短信送达持卡人的手机,即使不能证明持卡人已实际阅读,也可以认定有效催收。(2)有的持卡人通过变更联系方式不通知发卡银行等方式故意逃避催收的,要求发卡银行的催收现实、确定被故意逃避催收的持卡人知悉,显然不符合现实情况。对此种情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上关于送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 6 条对送达也有类似规定:“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当事人未书面变更的,以其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据此,对于有证据证明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不需要发卡银行的催收必须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只要发卡银行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进行了催收,例如,向故意逃避催收的持卡人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催收短信的,也可以认定为有效催收。(3)催收方式。考虑到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催收的方式更加灵活多样,例如,近年开始出现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催收方式,故在保证 “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 的情况下,对催收形式没有限制。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681.html
三是 2 次催收至少间隔 30 日。这在《妨害信用卡解释》作了明确规定,主要目的是保证两次 “催收” 的真实性,确保持卡人能够收悉发卡银行的催收,避免短时间内连续催收造成把两次催收实质上合并为一次催收的情况。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681.html
四是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约定” 是指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就催收达成的合意,主要表现为持卡人同意发卡银行的信用卡章程中有关催收的条款。“规定” 目前主要是指《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行政法律规定和规范性文件中对催收作出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681.html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持卡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就会导致催收对象与实际使用人之间的不一致。在此种场合,对实际使用人不需要满足两次有效催收的要件。比如,实际使用人以拾得、骗取、窃取、收买甚至抢劫、盗窃等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后恶意透支,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可以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冒用他人信用卡)等规定定罪处罚,不需要催收。持卡人明知甚至与实际透支人共谋,共同使用自己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对持卡人进行催收即可。因为此种情形下,持卡人与实际透支人一般存在某种关联,且双方违反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的规定。司法解释明确的催收对象是持卡人,但是持卡人是否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以及追究的刑事责任具体主体,需要根据恶意透支行为具体实施者等情况作出判断。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6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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