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后仍不归还
《妨害信用卡解释》对 “仍不归还” 作了限定,是指催收后超过 3 个月不归还。如果催收后 3 个月内归还的,便不符合该要件。实践中,持卡人在催收后的还款情形较为复杂。比如,有的持卡人为了规避法律风险,每月还款 100 元,甚至 1 元,在形式上显示每个月均在还款;还有的在催收后与银行协商达成分期还款等协议。上述特殊情形下,如何认定 “仍不归还”?
对于第一种情形,虽然持卡人持续归还一定款项,但由于经银行有效催收后未按照催收的要求归还全部款项,对于未归还部分应当认定为 “仍不归还”。但需注意的是,部分还款行为是否具有真实还款目的会影响持卡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但不影响 “仍不归还” 这一客观要件的认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680.html
对于第二种情形,应当尊重银行与持卡人之间关于分期付款的协议,只有持卡人违反协议,在催收后超过 3 个月没有履行分期付款义务的,才能认定为 “仍不归还”。如在被告人罗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中,银行在被告人罗某某信用卡还款到期后,先后对其账户欠款分别于 2013 年 7 月、8 月、9 月、11 月做了四次分期处理。在被告人长达 5 个月都不还款的情况下,银行明细显示 2013 年 11 月将该账户欠款全部分期处理,公安机关于 2013 年 12 月 26 日将其抓获归案。鉴于分期还款协议系银行与被告人重新达成的还款协议,期限应重新计算,自达成还款协议之日起至案发,银行催收未超过 3 个月,被告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680.html
随着银行业务的不断拓展,银行为方便不同客户的需求,依托信用卡推出了各种 “类贷款” 业务,这种业务依托信用卡及持卡人的信用,采用 “一次性贷款,分期还款” 的模式,将贷款一次性转入发放给借款人的信用卡中,由借款人分期还款。这种业务模式与传统信用卡的 “透支” 业务存在一定区别,实务中将银行的该种业务称为 “类贷款业务”。该类业务虽然置于信用卡功能中,但与信用卡先消费、银行代支付、持卡人后还款的透支服务的本质功能不同,均系银行经审核同意后先行发放一定额度资金进入指定账户,然后由持卡人再使用、再还款付息,不存在透支的本质特征,不应认定为信用卡透支业务,本质上是变相地突破相关内部监管规定的小额信用贷款业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680.html
2018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改《妨害信用卡解释》时,对信用卡透支的范围作了限定,明确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第 196 条 “恶意透支” 的规定,将信用卡透支与银行贷款作了区分。此种行为如果符合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等构成要件的,可以以相应的罪名定罪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6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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