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
2009 年 “两高” 出台《妨害信用卡解释》时就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必备要件。但此后的司法实践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以客观行为符合恶意透支代替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证明的问题,故 2018 年修改该司法解释时又进一步强调 “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是证据判断问题。持卡人在透支后逾期不还款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最直接的证据来自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如果缺少这方面的证据,通常需要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妨害信用卡解释》指出,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并详细列举了六种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2)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3)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上述规定本质上属于刑事推定的规则。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679.html
前述五项具体情形实际上又可以分为两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679.html
第一,通过对持卡人经济状况判断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前两项系该情形。在判断时,应当重点考察行为人在透支时的经济状况,而不能仅仅考察其在申办信用卡时的经济状况,因为申办信用卡并不表明持卡人着手实施透支行为,最多只是属于预备阶段。其中,在适用上述第一项情形时,需要重点判断行为人在透支时是否明知没有还款能力,有无还款能力应当综合行为人的收入来源、生产经营状况等判断,不能因其生产经营短暂陷入困难或者有其他负债就认定其没有归还能力。更不能以透支后有无归还能力来判断其非法占有目的,如持卡人原有正常、稳定收入来源,曾有持续还款行为且无大额拖欠,后因失业、突发重大疾病、家庭变故等客观原因导致经济状况严重恶化,无力还款但未继续透支的,或虽继续透支但系为维持日常生活正常开支的,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透支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在资金生产经营过程中后因资金周转迟缓导致无法继续还款,曾有持续还款行为,且未继续透支的,也不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适用第二项情形时,需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虚假资信证明的虚假程度,轻微的造假行为不能推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是使用虚假资信证明掩盖的经济状况与无法归还之间应当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即申领信用卡时的真实经济状况延续至透支前后,持卡人始终处于无法归还透支款项的状态。持卡人申领时使用了虚假资信证明,在透支时有归还能力且透支后有归还意愿的,不能以最终无法归还就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679.html
第二,通过透支后的行为方式判断非法占有目的,后三项属于此种情形,但具体表现方式有所区别。其中,对第五项使用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在具体适用时应当限缩于资金消耗性的犯罪活动或者用于犯罪活动的资金成为赃款后将被依法追缴的,可以直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于部分非资金消耗性犯罪活动,仍要结合其他相关证据综合判断,如将透支资金用于非法放贷的,不宜因非法放贷活动构成非法经营罪,就认定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679.html
总之,运用间接证据取得的刑事推定结论不具有必然性,在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下,推定结论可被推翻,前述司法解释列举的情形均系如此。可能推翻推定结论的情形,如持卡人透支消费未明显超过其收入水平,虽未完全清偿,但有持续的超过最低还款额的还款行为,已偿还的数额超过了未偿还金额。又如,持卡人仅对欠款数额或还款方式有异议,无拒不归还欠款的意思表示,与发卡行之间联系畅通,积极与发卡行沟通、寻求解决方案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6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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