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非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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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

《立案追诉标准(二)》第 54 条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妨害信用卡解释》第 5 条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6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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