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
恶意透支数额是定罪量刑的标准。《妨害信用卡解释》第 8 条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实践中,信用卡透支后银行收取的费用类型多样,且随着不归还状态的持续不断累加。为明确标准,《妨害信用卡解释》对恶意透支数额计算的时点、计算方式均作了明确规定,以便于司法办案操作。根据该规定,恶意透支数额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而且,行为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这里已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无须以本金名义归还,以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等其他各种名义归还或者支付给发卡银行的,都可以从未归还的数额中扣除。由此可见,司法解释只保护信用卡发卡行的本金损失。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684.html
同时,2018 年修订《妨害信用卡解释》时还专门规定了从宽处罚的情形,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款只适用于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即 5 万元以上不满 50 万元的情形,对于恶意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不能适用该条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司法办案时也可以适当从宽。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6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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