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
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行为。透支功能,是信用卡中的贷记卡的重要功能。《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 6 条规定:“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信用卡透支功能是银行的正常业务,正常的透支行为不构成违法,更谈不上犯罪,只有恶意透支的行为才构成犯罪。对于什么是恶意透支,《刑法》第 196 条第 3 款对主客观要件作了限定,主观上需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则应符合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构成恶意透支,首先需要满足客观要件:(1)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实践中以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为主,具体是否透支,由持卡人在申领银行卡时与银行签订的协议为准;(2)经发卡行催收;(3)仍不归还。这里的不归还不是指逾期后不归还,而是指催收后不归还。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687.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687.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687.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