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信用卡
冒用他人信用卡,也是将信用卡交易行为伪装成持卡人本人的交易行为,使得银行工作人员或者银行交易系统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付款的行为。冒用信用卡行为也违背了持卡人本人的真实意愿,欺骗行为本质与前述两项基本相同。不同的是使用的信用卡有所区别,此项中的信用卡是持卡人本人合法申领、可以正常使用的信用卡。
是否冒用,需要根据行为人获取卡片的原因和持卡人本人的真实意愿判断,经持卡人同意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虽然违反了银行卡业务管理规定,但不属于本罪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需注意的是,并非所有违背他人意愿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均构成本罪。《刑法》第 196 条第 3 款明确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此款规定的盗窃信用卡进行使用的行为,当然包含典型的冒用他人信用卡,但不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6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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