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情节的证据
(1)证明从重处罚情节的证据
第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
- 行政执法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
- 证人证言;
- 录音录像等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阻挠行为应指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的情形。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可能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妨害公务罪。
第二,在人口集中的地区及其附近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比较集中地区及其附近的认定,应结合人口集中地区的大小、人数以及距离等证据综合判断,以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能否直接影响人口集中地区作为标准。
第三,特定期间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 证明排污行为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处置期间的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机关出具的说明等;
- 环境行政执法机关作出 “责令限期整改” 等措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 在特定期间依然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监测数据、证人证言、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责令限期整改” 等措施包括责令限期整改、责令限期治理、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整治等尚未丧失经营主体资格的情形,但不包括责令关闭的处罚。
第四,危险废物经营企业违规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 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企业违规排污的经营资质复印件;
- 排污记录;
- 犯罪嫌疑人供述;
- 证人(单位内部员工等)证言;
- 其他证明对污染物做非正规处置的原因、行为、结果等证据。
第五,阻挠环境执法检查或者调查,案发后转移、毁灭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尚不构成妨害公务、妨害司法等犯罪的。
第六,案发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随意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质,造成更严重的污染环境后果的。
第七,对于发生在长江经济带十一省(直辖市)的下列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可以从重处罚:
- 跨省(直辖市)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 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或者其他跨省(直辖市)江河、湖泊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2)证明从宽处罚情节的证据
第一,证明行为人具有从宽情节需同时提供以下证据:
- 证实行为人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的证据,包括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供述、亲笔供词、认罪认罚程序具结书等;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一贯表现证明书等。
- 刚达到入罪标准,不包括结果加重的情形的证据。
- 证明案发后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主动赔偿损失、支付环境修复费用的证据,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收据、客户回单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合同、环境修复申请书、关于对污染场地采取临时防护措施申请书等。
第二,对于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行为,由于有关部门查处或者其他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情形,以污染环境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根据最高检《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精神,以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需要为出发点,可对涉案企业作出酌情从宽处理,应注意调取证明民营企业的经营情况及解决就业、税收状况的证据。
第四,认定单位犯罪时,应当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打击出资者、经营者和主要获利者,既要防止不当缩小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范围,又要防止打击面过大。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9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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