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解释》施行以后,司法机关发现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是污染环境犯罪案件高发的源头。《2016 年解释》出台,明确了在无证经营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中可以适用非法经营罪,与污染环境罪择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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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在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适用依据
《2016 年解释》第 6 条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根据这一规定,无证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将会产生污染环境罪和非法经营罪的竞合,可能会面临最高刑 15 年有期徒刑的处罚。明确判断是否在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适用非法经营罪,要以违法造成环境污染为实质要件,否则即认定为非法经营情节轻微,不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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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在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适用原则
污染环境罪与非法经营罪竞合适用要注意把握两个原则:
- 一是要坚持实质性判断原则。对行为人非法经营危险废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作实质性判断,如一些单位或者个人虽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没有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违法造成环境污染情形的,则不宜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 二是要坚持综合判断原则,对行为人非法经营危险废物行为,根据其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作用综合判断其社会危害性。比如,有证据证明单位或个人的无证经营危险废物行为属于危险废物非法经营产业链的一部分,并且已形成了分工负责、利益均沾、相对固定的犯罪链条,如果行为人或者与其联系紧密的上游或者下游环节具有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违法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且交易价格明显异常的,对行为人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污染环境罪和非法经营罪中择一重罪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