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的其他问题
司法适用中需要特别注意,对污染环境的行为,原则上应当适用污染环境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适用,应当特别慎重。
(1)认定行为人主观方面应综合行为人供述、认知能力、犯罪行为等证据,不能仅以犯罪危害后果严重反推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2)对涉案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所要求的要件,客观上是否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判断,需从严把握。特别是排放、倾倒、处置的污染物的危害程度,可能影响行为的定性。
例如,胡某某、丁某某投放危险物质案。本案中,法院以被告人胡某某、丁某某明知其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含有毒害性物质,仍然直接或间接地向其公司周边的河道大量排放,放任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结果的发生,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为由,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 10 年。
由此可见,发生了污染环境和生态损害事件后,触犯的罪名不仅仅是污染环境罪这一个罪名,还有可能是其他较重的罪名。在量刑方面,虽然《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将污染环境罪的刑期提高至 15 年,但如果同时触犯其他罪名,比如投放危险物质罪,最高量刑可能就是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