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方面特征
- 主观罪过的形式。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方面为复合罪过,即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罪过形式。司法适用中需要注意的是,故意是通常的罪过形式,即污染环境罪通常由故意构成;过失是例外的罪过形式,即污染环境罪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由过失构成。而且,在过失污染环境的案件中,通常而言,行为人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是明知故犯,且限于造成实害后果的情形。此外,在共同犯罪中,也限于共同故意犯罪,对于两人以上共同过失污染环境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 主观故意的认定。行为人到案后对主观心态的供述是认定其主观罪过形式的重要证据。但是,如果行为人到案后否认其主观上的罪过,则无法直接根据其供述认定主观罪过形态。“主观见之于客观”,司法实践宜注重结合客观证据推定主观罪过形态,特别是行为人实施行为与正常经营活动明显不同的,可以认定其具有污染环境的主观故意。
- 违法性认识的问题。目前,我国刑法学界主张犯罪故意的明知只要求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及结果的危害性,而不要求行为人明知行为及结果的违法性。但是,例外情况下,可以因行为人无违法认识而否定其主观故意,即某种行为一向不为法律所禁止,后来在某个特殊时期或者某种特定情况下为刑法所禁止,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法律所禁止,因为不具有对违法性认识的期待可能性,难以直接认定行为人具有犯罪的故意。对污染环境犯罪亦应坚持这一立场,即行为人对所实施污染环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的认识,通常不影响污染环境犯罪故意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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