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犯罪往往并非单独实施,部分未直接参与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行为人,可能以 “不知情” 为借口逃避责任,但主观故意通常会通过客观行为体现。《2019 年纪要》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环境污染犯罪的故意,需依据其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本人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的情况,以及污染物种类、污染方式、资金流向等证据,结合其供述综合分析判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足以推断行为人存在故意的主观心态: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959.html
-
企业未依法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或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却排放污染物;或者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且防治污染设施验收合格后,擅自更改工艺流程、原辅材料,导致产生新的污染物质的。
-
不使用验收合格的防治污染设施,或不按规范要求使用的。
-
防治污染设施发生故障,发现后不及时排除,继续生产并放任污染物排放的。
-
被生态环境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予以行政处罚后,仍继续生产并放任污染物排放的。
-
将危险废物委托第三方处置时,未履行查验对方经营许可的义务,或委托处置费用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处置成本的。
-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
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
-
其他足以认定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形。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959.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95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