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刑法》第 338 条对污染环境罪作出了重要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 提高法定刑幅度:将污染环境罪的法定刑上限提升至 15 年有期徒刑,增设了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的量刑档次,改变了此前最高刑期为 7 年的规定,显著加大了刑罚威慑力度。
- 调整量刑情节表述:将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所对应的量刑情节,由原来的 “后果特别严重” 修改为 “情节严重”,扩大了该量刑档次的适用范围,更精准地涵盖了各类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 明确罪数处理原则:规定同一行为若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与其他犯罪的,依照 “择一重罪” 的原则处罚,避免了因罪名竞合导致的量刑失衡,确保对严重污染行为的惩处力度与社会危害性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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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修改有效解决了此前污染环境罪量刑偏低的问题,进一步强化了对污染环境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彰显了我国依法严惩环境破坏行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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