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宏故意杀人案
案例信息
关键词:刑事;故意杀人罪;救助义务;先行行为;逃离现场;因果关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93.html
裁判要旨
- 关于船员落水溺亡能否归因于肇事船舶碰撞后的逃逸行为,要通过审查全案事故相关情况,结合被告人主观上对事故的认知以及客观上未采取救助措施的事实来认定。
- 先行行为致落水船员处于危险境地,行为人明知而不履行救助义务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的内在精神。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某宏犯故意杀人罪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陈某宏在发生船舶碰撞事故,对方船舶倾覆船员落水后,明知驾船逃逸可能导致他人生命处于危险境地的情况下,不履行救助义务,造成多人因失救而死亡或者失踪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93.html
被告人陈某宏辩称:其驾驶的轮船在碰撞事故中也有受损,自己系为了避让行船和自救才驾船离开现场,并非逃离现场。其辩护人认为,陈某宏虽是船长,但驾驶船舶的经验并不丰富,虽然事故后处置措施不当,但并没有杀人故意,其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另外,陈某宏有自首情节,已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并支付了部分赔偿款,有认罪、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93.html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 年 2 月 27 日凌晨 0 时许,被告人陈某宏担任船长的甲轮在由南通驶往广东途中,因陈某宏指挥不当,在舟山佛渡岛南侧约 2 海里处与由台州温岭驶往上海的乙轮雾中相遇,甲轮的艏尖撞进乙轮右舷中间靠前位置。两船发生碰撞事故后,乙轮因严重受损随即沉没,船员落水。陈某宏明知此时落水船员面临生命危险,仍亲自驾船逃离现场,直至同日 1 时 37 分,陈某宏才拨打电话向海事部门报告事故。后在乙轮船员家属催促下,陈某宏于当日 3 时许返回事故现场施救。乙轮上 7 名船员因得不到及时救助,其中 5 人落水死亡,2 人失踪。经宁波海事局调查认定,在上述事故中,甲轮负主要责任,陈某宏是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事故双方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陈某宏一方按协议赔偿对方部分经济损失。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93.html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4 月 19 日以(2013)甬仑刑初字第 158 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被告人陈某宏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6 月 20 日作出(2013)浙甬刑二终字第 229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93.html
裁判理由
关联索引
一审: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3)甬仑刑初字第 158 号刑事判决(2013 年 4 月 19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93.html
二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甬刑二终字第 229 号刑事裁定(2013 年 6 月 20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5893.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