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方面特征
故意杀人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特点是直接或者间接作用于人的肌体,使他人的生命在自然死亡之前终结。故意杀人的方法很多,法律并无限制。
- 作为的故意杀人
作为的故意杀人,在具体表现形式上,既可以采用徒手拳打、脚踢方法实施,也可以借用工具、动物、无责任能力的人或者无过错人,甚至利用自然力量实施;既可以亲自实施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也可以采用恐吓、威逼、欺骗他人自杀以剥夺他人生命;既可以是暴力手段,也可以是非暴力手段。凡此种种,只要是故意采取能够致人死亡的非法方法,都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如果采用不具有现实危害性,根本不可能实现的迷信方法意图杀人的(如烧纸人等)则不构成本罪。
- 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不作为是相对作为而言的,是行为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而导致被害人死亡。以不作为方式剥夺他人的生命,就是不作为的杀人。成立不作为杀人犯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 具有作为义务:我国传统刑法理论采取 “形式的作为义务论”,将作为义务的来源分为四种: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以及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
- 具有作为可能性:对作为可能性的判断,应从行为人履行义务的客观条件和个人能力两方面进行。例如,行为人有救助自己儿子落水的义务,但因距离太远来不及跑过去,此时的时间和空间因素限制了行为人成立不作为犯罪;如果行为人本身不会游泳,则不能仅因其没有下水救人而成立不作为犯罪。
-
- 结果回避可能性:即使行为人履行了作为义务也不可避免地发生死亡结果的情况下,不能因死亡结果的发生而将其认定为不作为犯。
- 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即便存在杀人行为和死亡结果,也只有肯定了因果关系才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当故意杀人犯罪的行为和结果介入被害人特殊体质或其他因素时,因果关系的判断较为复杂。实践中常见的有被害人特殊体质及介入因素等情况,对此将在本章的第三节予以详细分析。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560.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