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客体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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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重罪办案指引评论136阅读模式

客体特征

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凡是有生命之人,都能成为故意杀人罪的对象,均受刑法保护。换言之,故意杀人罪的成立只要求侵害的对象是有生命的人,即使是刚出生、无法存活的婴儿,生命垂危可能即刻死亡的病人、老人,残疾人、痴呆者或者精神病患者,待决的死囚,或者行为人的儿女、亲属好友或者仇敌等,只要是被非法杀害,行为人均可构成故意杀人罪。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561.html

人的生命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关于人的生命的开始和终止的标准,在医学和法学上有不同学说。关于出生的标准,有阵痛说、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独立呼吸说;关于死亡的标准,有综合标准说(自发呼吸停止、心脏跳动停止、瞳孔反射机能停止)和脑死亡说(存在 “脑电波停止说”“大脑死说”“脑干死说” 和 “全脑死说” 等不同学说)。目前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一般以独立呼吸说作为人出生的标准,以综合标准说作为人死亡的标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561.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5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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