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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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即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农业法》等法律,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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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体在行为上表现为 “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 并 “改变土地用途”
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国家对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制度。国家按照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等原则,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按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为了突出对农用地的保护和控制,建设用地需要占用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未经依法审批,擅自占用农用地的,属于非法占用农用地。
所谓 “非法占用农用地”,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而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行为。通常表现为:
(1)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理,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
(2)少批多占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即部分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占用是经过合法批准的,但超过批准的数量且多占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数量较大的;
(3)骗取批准而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且数量较大的。
所谓 “改变用途”,是指改变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用途而作其他方面使用,诸如开办企业、建造住宅、筑路、采石、采矿、采土、采沙、倾倒废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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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属于结果犯,构成本罪必须具备法定的结果要件
“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并且 “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存在,才能构成本罪。因为单纯对农用地的占用并不一定构成对农用地的破坏,或者 “占用农用地” 未达到 “数量较大”,或者未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或者未造成林地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均无法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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