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是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所谓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这里的 “土地管理法规” 是指 “土地法” 这一法律部门,并非仅指《土地管理法》,还包括其他法律中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土地管理的行政法规。例如,《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均属于我国土地管理法规的组成部分;国务院根据上述法律制定的实施细则等行政法规,以及其他行政法规中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也属于本条中 “土地管理法规” 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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