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证的审查判断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中的书证包括: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从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运输、管理、使用的许可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从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运输、管理、使用等的记录情况,劳动合同,工作证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15.html
1. 真实性的审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15.html
审查书证内容的真实性,需确认书证是否为原件,是否有更改或更改迹象,是否交由犯罪嫌疑人、证人辨认及鉴定人员鉴定,书证的副本是否与原件相符,书证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明确、有无前后矛盾,书证是否与其他证据相矛盾。例如,破案经过是否能真实反映案件线索的来源及案件侦破的详细过程等;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运输、管理、使用的调拨单、处方等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15.html
2. 合法性的审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15.html
应审查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等,查明生产、运输、管理、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方面的书证是何时、何地、何种情况下以何种方式由谁搜查、提取、扣押的;扣押在案的书证是否附有相关笔录或者清单,笔录或清单描述的特征、数量、名称是否与书证相符,笔录或清单是否有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对于未随案件移送书证原件的,应当审查取得书证原件是否确有困难,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与原件是否相符,是否由 2 人以上制作,有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以及原件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和签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生产、运输、管理、使用的调拨单、处方等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书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15.html
3. 关联性的审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15.html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待证事实主要有犯罪嫌疑人、单位的资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种类及数量,提供行为的非法性和无偿性,提供对象属吸毒人员及主观故意等,书证应围绕这些待证事实进行证明。具体来说,生产、运输、管理、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方面的书证,应围绕证明行为人或单位是否有权依法生产、运输、管理、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行为人履行相关工作岗位职责时有无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尿液检测报告等书证,应围绕证明提供对象是否属于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处方、批文、调拨单等书证,应围绕证明提供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种类、数量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15.html
4. 全面性的审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15.html
比对审查勘验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查明是否有遗漏提取、扣押书证的情形或遗漏移送书证的情况。详细核实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证人证言,查明是否遗漏有须侦查调取的书证,尤其查明是否遗漏有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责较小的书证。司法实践中,常见遗漏调取犯罪嫌疑人与吸食、注射毒品人员之间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照片或 QQ 聊天记录照片,而这些书证往往能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及是否明知提供对象为吸毒人员。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15.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1115.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