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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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具体位置、具体地点、数量、范围四至与非法占用农用地起止时间,占用农用地的次数;
(2)采取何种方法、手段,包括擅自占有农用地、少批多占、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等;
(3)占用何种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是否清楚农用地地类、性质;
(4)将农用地改作何种用途,包括开办企业、建造住宅、筑路、采石、采沙、采矿、采土、倾倒废物等;
(5)造成农用地毁坏的程度,包括种植层被破坏、种植功能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及沙化、盐渍化、水土流失无法继续耕种等;
(6)获利、非法所得数额;
(7)作案的详细经过;
(8)共同犯罪中的共同犯意的提起、预谋、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有无其他合伙人,幕后有无其他股东、主要获利者,查明每一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尤其是查证何人负责提供资金、主管财务、现场管理、下达指令、指挥占用农用地、管理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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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
(1)现场目击人、知情人的证言;
(2)经办人、中介人的证言;
(3)出纳员、会计、记账员的证言,证明行为人有关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财务支出情况、收益情况;
(4)单位犯本罪的,还要收集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经办人员、参与人员、单位领导、决策人员的证言,证实其行为是经过单位集体决定,并由主管人员及直接负责人员具体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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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书证
(1)农用地上的建筑物、各种设施、附着物等原物及照片;
(2)农用地上的沙料、石料、矿石、被挖的土壤等原物及照片;
(3)使用农用地申请书、审批表、记账凭证、账簿等书证;
(4)计划用地报告、规划用地文件、破坏土地资源收费收据等书证;
(5)土地管理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等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行为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数量、用途及被破坏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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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
(1)被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数量、面积、地类(若为林地,还需鉴定林种);
(2)土地资源毁坏及造成农用地丧失种植条件,或林地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水土严重流失的鉴定意见;
(3)被破坏农用地的损害价值鉴定意见,以及修复生态、治理环境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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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包括毁坏现场、建筑现场、闲置现场的具体位置、范围四至;犯罪嫌疑人对破坏农用地现场进行辨认、指认;
(2)物证的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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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包括录音、录像资料、照片等。电子数据主要是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账单等查证犯罪嫌疑人参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起止时间,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职责分工、地位作用,尤其是查证何人负责提供资金、主管财务、现场管理、下达指令、指挥非法占地、管理员工以及各犯罪嫌疑人如何参与利润分成、分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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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通过上述证据,证明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实施了非法占用农用地且数量较大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要注意收集和运用犯罪情节(法定、酌定)、分工、手段、危害后果等方面的证据,以证明行为人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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