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要件
故意损毁文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损毁珍贵文物的行为,具体可从行为方式和行为对象两方面界定:
1. 行为方式
故意损毁文物的行为表现形式多样,常见的有拆卸、污损、刻画、焚烧、爆炸、砸烂、捣毁等,难以逐一列举。认定时需把握 “损毁” 的实质含义—— 即任何导致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丧失或减少的行为,均属于 “损毁”。无论采用何种具体手段,只要行为直接造成文物价值受损(如破坏文物的完整性、改变其原始形态、玷污其艺术表现力等),即符合本罪的行为方式要求。
2. 行为对象
本罪的保护对象具有特定性,仅限于以下两类文物:
- 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指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可移动性文物(如青铜器、书画、陶瓷等),根据其价值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文物。
- 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指由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庙、石刻,以及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著名人物相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等。
需注意的是,若故意毁损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国家所有的文物 —— 如一般文物(非珍贵文物)或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 —— 则不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但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需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上述对行为方式和行为对象的限定,既明确了本罪的客观行为边界,也体现了国家对高价值、高等级文物的特殊保护原则。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1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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