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方面的证据
故意损毁文物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司法机关在办理故意损毁文物案件,证明上述事实存在时,应当注意审查以下证据:
- 证实行为人实施了损毁文物行为的证据
这是认定客观行为存在的核心,相关证据包括: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需审查其对实施损毁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如拆卸、刻画、砸烂等)、参与人员等细节的陈述,核实其内容是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有无矛盾之处。
- 证人证言:通过现场目击者、知情人员等的证言,还原行为人实施损毁行为的过程,确认行为的真实性和具体情节,尤其要关注证人对行为人的体貌特征、行为手段的描述是否清晰准确。
- 作案工具:如锤子、刀具、腐蚀性液体等,需审查工具的来源、与行为人是否存在关联(如指纹鉴定、监控记录显示行为人持有该工具),以及工具与文物损毁痕迹是否匹配(如工具的形态是否能造成文物上的破坏痕迹)。
- 视听资料:包括现场监控录像、路人拍摄的视频等,需确认其完整性和真实性(无剪辑、篡改),通过画面清晰呈现行为人实施损毁行为的全过程,明确行为与文物损毁之间的直接关联。
- 证实被损毁文物损毁情况的证据
此类证据用于确认文物受损的实际状态,主要有:
- 文物损毁情况评估报告:由专业机构或人员出具,需审查评估机构的资质、评估方法的科学性,报告中应明确文物损毁的部位、程度(部分损坏或完全毁灭)、对文物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影响等内容。
- 被损毁文物原件或照片:原件可直观展示损毁状况,若因保管、安全等原因无法随案移送,需提供清晰的照片,并注明拍摄时间、地点及与原件的一致性,确保能准确反映文物被损毁后的状态。
- 现场勘验笔录:由侦查人员制作,需详细记录案发现场的位置、环境,文物的原始摆放状态、被损毁后的位置及状态,损毁痕迹的特征等,同时应有勘验人员、见证人签名,确保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
- 证实被损毁文物属性的证据
这是区分罪与非罪、明确犯罪对象性质的关键,相关证据包括:
- 文物保护部门出具的文物鉴定意见书:需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文物鉴定机构出具,明确被损毁文物的等级(如一级、二级、三级珍贵文物),确认其属于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范畴。
- 国务院及国家文物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国家级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通过官方公布的名录,核实被损毁文物所属的保护单位是否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以此确认文物的保护级别。
- 被损毁文物所在博物馆出示的珍贵文物馆藏档案:该档案应记载文物的名称、年代、来源、等级、收藏时间等信息,用于佐证文物的珍贵性及所属保护单位,进一步确认其符合本罪犯罪对象的要求。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综合审查,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清晰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损毁特定文物的客观行为,为定罪提供扎实的事实依据。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1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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