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证明案件事实发生的证据

证明案件事实发生的证据

(1)报案登记、受案登记、受案笔录、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用于证明案发情况及公安机关受案过程。

 

(2)省级以上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的部门或司法鉴定机关,出具的关于 “被侵入系统是否属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的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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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扣押、封存的涉案电脑、U 盘等原始存储介质,及从中收集、提取的相关电子数据(包括隐藏文件);对被侵入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进行勘验、检查后制作的笔录;能够证实侵入行为技术原理的材料;能够证实被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技术原理的材料;技术侦查实验结论等,用于证明被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遭遇过来自特定设备和路径的非法访问或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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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工作岗位及职责等身份信息,用于证明涉案主体是否有访问相关系统的授权或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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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果是跨国进行的非法侵入,必要时还需依照国际条约、刑事司法协助、互助协议或平等互助原则,请求证据材料所在地相关机关协助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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