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追诉标准

组织卖淫罪追诉标准

根据 “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组织卖淫罪追诉时需把握: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 3 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 358 条规定的 “组织他人卖淫”。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088.html

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根据前述规定,组织卖淫罪的认定要求卖淫人员要有 3 人以上,此处以 “人数” 作为标准而非 “人次”,体现出组织卖淫的 “组织性”,是认定构成犯罪的重要标准。这意味着只要在同一时间段内管理、控制的卖淫人员达到 3 人及以上,且通过一定的组织方式形成相对固定的团体并进行管理或控制,就符合组织卖淫罪的追诉条件,而无需考虑卖淫活动的场所是否固定、参与组织的人员数量多少以及规模大小等因素。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088.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20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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