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的追诉标准
(一)追诉标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557.html
根据《刑法》第 87 条、第 232 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追诉时效一般为 20 年,情节较轻的,追诉时效为 15 年。根据《刑法》第 88 条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557.html
近年来,随着刑事侦查技术的不断发展,许多陈年旧案得以侦破,有些隐藏多年的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其中一些案件已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期限,但是否属于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存在认识分歧。下面就分歧中的几个重点进行阐述: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557.html
- 对追诉期限制度中 “立案侦查” 的理解
一般认为,“立案侦查” 应是指对人立案,仅发现犯罪事实而立案但未明确具体犯罪嫌疑人的,对行为人不产生追诉期限延长的法律后果。如果将 “立案” 理解为对事立案,虽有利于打击犯罪,但也意味着在有案必立已成为常态的当前情势下,本是例外的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将成为普遍现象,《刑法》第 87 条有关追诉期限的规定将在很大程度上被空置,不符合刑法设立追诉时效制度的初衷。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557.html
- 对 “逃避侦查与审判” 的理解
“逃避侦查与审判” 应限于积极、主动、明显的逃避行为,包括逃跑藏匿、改名换姓、作虚假供述等。从期待可能性的角度而言,不能对行为人作过高的义务要求,消极的行为如不主动投案、不如实供述等没有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的,不能据此就认定为 “逃避侦查与审判”,否则除投案自首以外的行为均易被归为 “逃避侦查与审判”。应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主观上要明知公安机关在抓捕,逃避是行为人有意为之;客观上行为人伴有反常表现,比如更换住址、手机等。对于长期在居住地正常工作、生活的,或者在外地以真实身份工作、生活的,不宜理解为 “逃避侦查与审判”。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557.html
- 对追诉期限停止计算的理解
在追诉期限内立案,表明国家的追诉程序已经启动,因此不存在超过追诉期限追诉的问题,追诉期限应当停止计算。此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期限由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予以规制,如果此后的追诉活动正常进行,即使期限较长,亦不应受追诉期限限制。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557.html
但存在例外情形,如立案后行为人没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有关机关因自身原因长期不开展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导致案件长期悬而未决,超过追诉期限的,则仍应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557.html
- 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条件
根据《刑法》第 87 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 20 年,不再追诉。如果 20 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故意杀人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应当依法报请核准追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557.html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322 条的规定,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557.html
(1)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0557.html
(2)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 20 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而必须追诉的。
(4)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到案接受追诉。
(二)“情节较轻” 的适用
《刑法》第 232 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应准确区分一般故意杀人和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
故意杀人情节较轻一般应是犯罪人实施犯罪时体现其主观恶性较小、所犯具体罪行具有偶然性或孤立性、社会危害性不大的非法定情节,比如社会一般公众所能认知并接受的可宽恕的杀人动机、不残忍的杀人手段等。一般包括义愤杀人、受被害人长期迫害的杀人、受被害人嘱托杀人、“大义灭亲” 杀人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