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仅限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仍积极追求该行为的发生。具体可从以下角度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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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明知” 的要求
行为人需明知其挖掘的对象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但不要求其对该遗址、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有清晰、准确的认识。例如,行为人只要知道某区域是古代遗留的遗址或墓葬,即便不清楚其具体年代、出土文物的价值,仍可能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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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过失或无认识的情形
若行为人缺乏对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的明确认知,则不构成本罪。例如:
- 附近居民误将古墓葬的砖瓦当作普通建筑材料取用,且确实不知道该砖瓦来自古墓葬;
- 施工过程中因疏忽破坏了未被标识的古遗址,且行为人对该遗址的 “古” 属性完全无认知。
上述情况因缺乏主观故意,不能以本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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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故意的核心
本罪的故意强调行为人积极追求盗掘行为的实施,通常伴随获取文物、非法牟利等动机,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仅可能影响量刑)。即使行为人未实际窃得文物,只要其以盗掘为目的实施了挖掘行为,即可构成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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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主观上的 “明知对象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是构成本罪的关键,而对价值的认知程度、是否实际获利等,均不影响主观要件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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