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主观方面特征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具体而言:
  • 明知的认定:“明知” 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所收买的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则不构成本罪。在司法实践中,“明知” 可以通过一些客观情形来认定,如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出卖人提供不出儿童的身份证明文件、交易地点异常等。
  • 动机的多样性: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只要不是为了出卖,不管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例如,收买妇女可能是为了使妇女成为自己妻子、为自己生育子女、供自己奸淫、让妇女给自己提供其他各种服务;收买儿童可能是为了传宗接代、对其进行奴役等。
  • 与其他犯罪的区别:以 “收买” 形式构成的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在形式上相似,但二者在主观故意上有着明显区别。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要求行为人不具有出卖的目的,而是意图与被害人建立婚姻家庭关系或其他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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