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行为人需以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直接目的 ——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失去人身自由,仍积极追求或放任该结果发生,并且清楚其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如无合法拘禁权限、未遵循法定程序等)。
本罪的犯罪动机具有多样性,常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 索取债务(如追讨合法债务或非法债务);
- 挟嫌报复(如因婚恋、家庭、邻里矛盾等泄愤);
- 耍特权(如个别人员滥用自身地位或影响力非法限制他人自由);
- 逼取口供(如非司法机关人员擅自拘禁他人以获取相关信息)。
需注意的是,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仅在量刑时可作为考量情节 —— 例如,因紧急情况下为保护他人安全而临时限制自由(无恶意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与为报复而长期拘禁并实施虐待,两者动机不同,量刑时会结合情节差异予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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