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的追诉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拘禁罪的追诉标准如下: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24 小时以上的;
    2.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3. 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4. 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 非法拘禁 3 人次以上的;
    6. 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 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黑恶势力犯罪非法拘禁:根据《关于办理实施 “软暴力” 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6 条规定,黑恶势力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 “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司法实践中,一般公民非法拘禁他人案件可参照上述追诉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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