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具体需通过证据体现以下核心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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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 的范围界定需证明被侵害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自由权的公民,其身份不受是否守法、是否有过错或违法犯罪行为的限制,具体包括:
- 守法公民;
- 存在错误行为或一般违法行为的人;
- 犯罪嫌疑人(即使处于被追究责任过程中,其人身自由仍需依法保障,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非法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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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权利的内涵限定本罪所保护的人身自由权利为狭义范畴,仅指公民的身体在不受物理束缚或人为强制的条件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自身意志,在任意时间、空间自由支配自身行动的权利。需通过证据排除对 “广义人身自由” 的认定,即不包括与政治生活(如选举权、言论自由)、社会生活(如职业选择自由、社交自由)相关的其他自由权利,仅聚焦于 “身体行动自由的不受非法剥夺” 这一核心内容。
简言之,客体方面的证据需围绕 “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身体行动自由权被非法剥夺” 这一核心展开,明确被侵害主体的合法性及被侵害权利的特定范围,排除对非人身自由权利或非法主体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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