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言词证据:通过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详细证实非法拘禁行为过程中所使用的具体手段,如是否采用捆绑、殴打、胁迫、限制通讯、贴身跟随等方式剥夺或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2)书证:收集被害人的身体检查笔录、伤情照片、诊断证明等书证,直观证实被害人身体因非法拘禁行为造成的外伤情况(如淤青、挫伤、骨折等),间接反映作案手段的暴力程度或限制自由的强度。(3)物证:扣押并固定作案时使用的相关物品,包括用于捆绑被害人的绳索、胶带、锁具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工具,以及用于殴打被害人的钝器(如棍棒、酒瓶)、锐器(如刀具、玻璃碎片)等暴力器械,作为作案手段的直接实物证据。(4)鉴定意见:获取成伤鉴定、伤情等级鉴定(如轻微伤、轻伤、重伤)、尸检报告等鉴定意见,从专业角度明确被害人的损伤类型、程度或死亡原因,进一步印证作案手段的性质及造成的危害后果,为认定行为严重性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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